證券代碼:002213 證券簡稱:大為股份 公告編號:2026-006
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為子公司提供擔保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擔保情況概述
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開的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2025年5月15日召開的2024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為子公司提供擔保額度預計的議案》,同意公司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額度、子公司之間互相提供擔保額度總計不超過180,000萬元,其中向資產負債率為70%以上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額度不超過120,000萬元。在上述額度范圍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業務需要辦理上述擔保范圍內業務,無需另行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本次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申請綜合授信、借款、融資租賃等融資或開展其他日常經營業務等;擔保種類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包括直接擔保或提供反擔保。本次擔保的適用期限為2024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至2025年年度股東大會重新審議為子公司融資業務提供擔保額度之前。
詳情參見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2025年5月16日刊登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的《關于為子公司提供擔保額度預計的公告》《2024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及相關公告。
二、擔保進展情況
(一)近日,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羅湖支行(以下簡稱“中國銀行羅湖支行”)簽訂了《保證合同(編號:2026圳中銀羅普保字第000037號)》,為公司全資子公司深圳市大為創芯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為創芯”)在中國銀行羅湖支行人民幣1,000萬元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二)近日,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以下簡稱“工商銀行新沙支行”)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編號:0400000018-2026年新沙(保)字0093號》,為公司全資子公司大為創芯在工商銀行新沙支行人民幣1,000萬元的《小企業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
(三)近日,公司與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簡稱“北京銀行深圳分行”)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編號:6209293-001)》,為公司全資孫公司深圳市芯匯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芯匯群”)在北京銀行深圳分行人民幣1,000萬元的綜合授信額度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
上述擔保事項在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2024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擔保額度范圍內,無需再次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三、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一)深圳市大為創芯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1、名稱:深圳市大為創芯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1年3月23日
3、注冊地點: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高新區社區科技南路18號深圳灣科技生態園12棟A1406
4、法定代表人:連浩臻
5、注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
6、經營范圍:一般經營項目:半導體電子產品測試、晶圓測試,半導體電子產品的生產加工及銷售(憑深福環批【2013】400019號批復生產);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新型電子元器件、電力電子器件及軟件的技術開發;國內貿易(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批準的項目除外);經營進出口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項目除外,限制的項目須取得許可證后方可經營)。許可經營項目:無。
7、股權結構:公司持有大為創芯100%股權
8、與公司關系:大為創芯為公司全資子公司
9、主要財務指標:

10、大為創芯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二)深圳市芯匯群科技有限公司
1、名稱:深圳市芯匯群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1年5月11日
3、注冊地點: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高新區社區科技南路18號深圳灣科技生態園12棟A1406
4、法定代表人:連浩臻
5、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
6、主營業務:經營進出口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項目除外,限制的項目須取得許可后方可經營);電子產品、電子元器件、光電產品、數碼產品、科技產品、通訊產品、網絡設備、計算機軟硬件的技術開發與銷售;經營電子商務,國內貿易。商務信息咨詢、信息系統集成、電子計算機配件(固態硬盤、移動固態硬盤、內存條、U盤)的銷售。
7、股權結構:公司持有芯匯群100%股權
8、與公司關系:芯匯群為公司全資孫公司
9、主要財務指標:

10、芯匯群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四、擔保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公司與中國銀行羅湖支行簽訂的《保證合同》主要內容
1、保證人: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債權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羅湖支行
3、債務人:深圳市大為創芯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4、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5、主債權:主合同項下發生的債權構成本合同之主債權,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因債務人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6、保證期間:本合同保證期間為主債權的清償期屆滿之日起三年。如主債權為分期清償,則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后三年。
(二)公司與工商銀行新沙支行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主要內容
1、保證人: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債權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
3、債務人:深圳市大為創芯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4、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5、主債權:公司所擔保的主債權為自2026年02月02日至2027年02月02日期間(包括該期間的起始日和屆滿日),在人民幣10000000.00元(大寫:人民幣壹仟萬元整)(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的最高余額內,債權人依據與債務人簽訂的本外幣借款合同、外匯轉貸款合同、銀行承兌協議、信用證開證協議/合同、開立擔保協議、國際國內貿易融資協議、遠期結售匯協議等金融衍生類產品協議、貴金屬(包括黃金、白銀、鉑金等貴金屬品種,下同)租賃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稱主合同)而享有的對債務人的債權,不論該債權在上述期間屆滿時是否己經到期。上條所述最高余額,是指在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主債權確定之日,以人民幣表示的債權本金余額之和。
6、保證期間:自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或貴金屬租賃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三年;債權人根據主合同之約定宣布借款或貴金屬租賃提前到期的,則保證期間為借款或貴金屬租賃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三)公司與北京銀行深圳分行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主要內容
1、保證人: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債權人: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債務人:深圳市芯匯群科技有限公司
4、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5、主債權:主合同項下北京銀行(及按主合同約定取得債權人地位的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機構)的全部債權,包括主債權本金(最高限額為幣種人民幣金額大寫壹仟萬元整)以及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仲裁費用、評估/鑒定/拍賣等處置費用、律師費用、調查取證費用、差旅費及其他合理費用)等其他款項,合計最高債權額為幣種人民幣金額大寫貳仟萬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銷或終止而依法產生的北京銀行的債權也包括在上述擔保范圍中。
6、保證期間:主合同下被擔保債務的履行期屆滿(含約定期限屆滿以及依照約定或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擔保債務應當分期履行,則北京銀行既有權在每期債務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三年內要求保證人就該期債務履行保證責任,也有權在主合同項下該期之后任何一期債務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三年內要求保證人就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務履行保證責任,并有權在因該期債務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內要求保證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債務履行保證責任。
(四)大為創芯為公司全資子公司、芯匯群為公司全資孫公司,不涉及其他股東同比例擔保或反擔保的情形。
五、累計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擔保,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的擔保額度總金額為12,000萬元,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的實際擔保總金額為7,210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為12.76%;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為合并報表范圍外單位提供擔保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擔保、也不存在涉及訴訟的擔保及因被判決敗訴而應承擔損失的情況。
六、備查文件
(一)公司與中國銀行羅湖支行簽訂的《保證合同》;
(二)公司與工商銀行新沙支行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
(三)公司與北京銀行深圳分行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6年2月5日